(四)凡船员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记15分;对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10—14分;对次要责任人记5—10分。
(五)凡船员造成特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和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15分;对次要责任人记11—15分。
上述船员违法记分分值的确定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内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
《处罚规定》)不相符时,严格按
《内河条例》、
《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的分配、编号及使用
第十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的分配及编号(见附表):
(一)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使用江苏海事局“(0)”号专用章。
(二)连云港海事局使用连云港海事局“(0)”至“(6)”专用章。
(三)南京海事局使用南京海事局“(0)”至“(24)”号专用章。
(四)扬州海事局使用扬州海事局“(0)”至“(7)”号专用章。
(五)南通海事局使用南通海事局“(0)”至“(22)”号专用章。
(六)江阴海事局使用江阴海事局“(0)”至“(9)”号专用章。
(七)张家港海事局使用张家港海事局“(0)”至“(6)”号专用章。
(八)镇江海事局使用镇江海事局“(0)”至“(16)”号专用章。
(九)盐城海事局使用盐城海事局“(0)”至“(5)”号专用章。
(十)泰州海事处使用泰州海事处“(0)”至“(5)”号专用章。
(十一)常州海事处使用常州海事处“(0)”至“(3)”号专用章。
(十二)常熟海事处使用常熟海事处“(0)”至“(3)”号专用章。
(十三)太仓海事处使用太仓海事处“(0)”至“(3)”号专用章。
第十七条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