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直属海事局(处)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15分的处理。凡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一次满15分的处理,应报江苏海事局核准。
第三章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的确定
第八条 船员违法记分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九条 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十条 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十一条 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为:
(一)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
(二)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第十二条 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
对船员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第十三条 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
第十四条 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分值也应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第十五条 水上交通事故船员违法记分分值的确定:
(一)凡船员造成小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记1—5分;对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1—4分;对次要责任人记1—3分。
(二)凡船员造成一般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记5—10分;对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5—9分;对次要责任人记1—5分。
(三)凡船员造成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记10—15分;对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5—10分;对次要责任人记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