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处),有关船舶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江苏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是对江苏辖区海船船员、引航员、内河船员、海进江船员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条 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是江苏海事局辖区内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下设的各直属海事局(处)及其下属的海事处、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接受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权限
第四条 海事机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的处理。凡对船员违法一次记分分值超过1分的处理,应报所在的海(办)事处核准。
第五条 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处)下属的海(办)事处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5分的处理。凡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一次满5分的处理,应报所在的海事处核准。
第六条 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下属的海事处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10分的处理。凡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一次满10分的处理,应报所在的直属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