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2002年9月15日至9月24日)
1、各区县(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行业和旧货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适时召开企业负责人和店主会议,增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制观念,引导其守法经营,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2、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开展自查自报,边自查边整改。
3、各区县(市)根据辖区内废旧物品收购行业和旧货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方案。
(二)全面清理整治阶段(2002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
1、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彻底清查取缔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全面清理已核发的废旧金属、旧货收购业有关证照。经贸部门全面检查过去有关部门审发的批准文件,收缴原物资、供销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公安部门全面清理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开办、出租、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挂靠物资、供销部门回收企业的站点一律撤销,并缴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禁设区内的收购站点要限期搬迁,非法经营的一律取缔;经批准设立的站点发生两次以上违规收购的,除按
《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对证照不全、一证多点或手续不完备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要责令限期整改,补办证件或有关手续,拒不整改、逾期不补办证件、手续的,吊销执照,并予以取缔。公安、经贸、工商、环保部门等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收购站点一律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对旧货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对收赃、销赃的旧货店要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店主的法律责任。
2、重新界定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设立资格,提高市场进入门槛。各区县(市)经贸局要对辖区内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的准入条件提出意见,并于10月25日前报市经贸局,再由市经贸局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研究后报省经贸委同意后统一执行。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区县(市)经贸局按全市的统一规定重新审定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的资格,核发批准文件,并报市经贸局转报省经贸委备案;取缔一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场所,控制总量,规范发展。原物资、供销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公安部门根据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书重新审批特种行业登记手续和许可证;工商部门在经贸、公安、环保部门批准手续的基础上,重新核发营业执照。经贸、公安、工商在清理整治期间一律不得新批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的证照。要通过清理整治规范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制。
3、各区县(市)经贸局要切实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市场的管理,督促企业主和负责人依法经营,拒绝收购来历不明的物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市场的治安管理。对容易引发治安事件和容易诱发犯罪的站点,要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打击对废旧金属进行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打击非法收购供电、通讯器材、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深挖、捣毁销赃、窝赃的“地下收购市场”,对重大案件要进行督办,一查到底。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发现违法经营者,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