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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中优化计划生育队伍的意见

黑龙江省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和
 乡镇机构改革中优化计划生育队伍的意见
 (黑政办发[2002]38号 2002年7月26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在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中,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积极稳妥地优化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计划生育机构稳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
  优化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地要按照“机构合法、人数合适、结构合理、素质合格”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计划生育队伍。乡(镇)政府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牌子,并且设专人抓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乡(镇)卫生院已经合并的,不再分开;人口多、计划生育任务重的乡镇,原则上不合并,边远地区、人口少、计划生育任务轻的乡镇,原则上合并。具体由县级政府按照“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职责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计划生育工作方针;实施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管理、生殖保健服务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及病残儿鉴定的申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和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经费;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员、信息员的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群众生产、生活、生育提供服务;抓好计划生育奖惩政策的兑现,密切党群和于群关系。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人员配备,按《黑龙江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由县级政府具体确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孕(环)情检测,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新技术和新方法;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做好服用药具人群的随访观察工作;对计划生育服务员和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等。村级设计划生育服务员,一般可由村妇女主任兼任,具体负责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咨询和服务,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监测、统计报表、政策咨询等工作任务。除计划生育服务员外,可以屯设立计划生育信息员并尽可能实行兼职,规模较小、距离较近的,可以几个屯设1名信息员。具体设置,由各村自定。信息员主要负责面向育龄人群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少生优生和避孕节育科普知识,进行育龄妇女的孕情监测,为村、乡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统计数据,组织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开展活动,开展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计划生育服务员、信息员,能兼职的要兼职,要精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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