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
(三)机动地等发包及上交收入;
(四)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五)土地占用补偿费;
(六)扶贫救济款;
(七)上级下拨款;
(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属于本村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无特定支出项目的,应首先用于归还债务,对于高息抬款,高息部分一律取消,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各项资金支出必须遵守勤俭节约、为农民办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级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与支出;
(三)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
(四)村级债权债务;
(五)税费减免;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七)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
财务公开以公开板为主要形式,也可采用会议、广播和往来清单等形式进行。公开内容要存档备查。常规事项要按月、季定时公开;非常规事项随发生随公开;重要事项要事前事后双公开;跨年度事项结束时一次性公开。公开资料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小组成员应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村级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村级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后方可入账。对重大财务事项的预决算,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进行民主理财活动,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