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号 2002年7月26日)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实行独立核算,坚持民主理财,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人员,负责村级账目的记载。财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明确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负责人的审核权、审批权,财务收支既要经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又要接受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
第五条 要逐步加大“村财乡管”工作力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在乡(镇)经管站设置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村级财务,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不具备条件的实行集体办公、总账控制、审计监督、经济公开的“四结合”管理办法,即村会计每月定期到乡(镇)经管站集体办公,乡(镇)建立控制总账,对村级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入账前的审计监督并加盖审计专用章,各村按审计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并向群众公开。乡(镇)经管站设专兼职总会计和总出纳,负责分村记载控制总账和现金存款日记账。
第六条 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每年由乡镇财政机构统一收取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经管站专户内存储,专项用于村干部及误工人员报酬、村办公费和五保户供养,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按照规定用途编制预算,报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后及时拨付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