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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

  县(市)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精简和压缩面向农村的各类工作检查、验收、评比活动。确需组织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的,必须经县(市)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党委或政府审定。农忙季节不得组织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的单位承担,一律不得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六、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收费
  各地、各涉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专门面向村集体和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或非法向村集体和农民收费,严禁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由收费部门直接到户办理,村级不得代扣代缴涉农收费。从严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补贴
  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已经审批的农村教育集资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禁止向村集体和农民进行非法集资和摊派。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行摊派,更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垫付或抬款支付摊派款。坚决杜绝乱罚款和损害农民利益的各种优惠补贴。县、乡两级不得为了完成种养业任务和技术推广等工作,强迫命令和乱罚款,不得用罚一部分农民的费用优惠补贴另一部分农民。
  八、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
  随农业税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用于村干部及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实行村有、乡管、村用,由乡(镇)经管站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乡镇财政机构要确保农业税正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按比例同步入账,农业税附加要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村集体资金。村集体资金使用时要经乡(镇)经管站审核。要合理调整和优化村集体资金的支出结构,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保障运转。五保户供养费用原由乡(镇)负担的,仍维持不变。对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减少过多的困难村,县、乡(镇)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九、严格控制村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
  每村享受定额补贴报酬人员仅限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改革后不再具有会计职能的原村会计除外)3人,其余村干部和因公误工人员享受因公误工补贴报酬,村干部定额补贴报酬标准,不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其他村干部和因工误工人员的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2/3。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派优秀干部带薪到村任职,并以此改善村级干部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取消专职村民组长,村干部实行交叉兼职。村组规模偏小的,可通过撤并村组办法减少干部人数。撤并村组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有关政策,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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