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严禁在农村的各种乱收费。各地、各涉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合法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部门直接到户办理,村民委员会不得代扣代缴。严禁出台新的收费项目。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过程中和以其它各种名目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从严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单位向农民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并按国家规定或与农民约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绝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有偿服务。具有服务性职能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民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从严约束面向农村的各种收费培训,各种涉农收费培训必须报当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涉农培训要予以取缔。
  四、严禁在农村进行各种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禁止在农村的各种集资活动。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已经审批的农村教育集资等要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农村电网改造由国家专项资金安排,除电度表以下入户部分外绝不允许向农民进行集资。严禁在农村的各种乱摊派。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报刊订阅、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等,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订,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指标或用集体资金垫付,更不得用抬款支付。村集体订阅报刊不得超过规定的每村每年1500元报刊费标准。坚决杜绝乱罚款。坚决禁止向农民下达各种生产计划,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和未完成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耕暄整地等任务处以罚款或用罚一部分农民的费用优惠补贴另一部分农民的错误做法。
  五、严禁任何形式的让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在农村搞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讯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对名目繁多的各种上墙图板达标等脱离农村实际、规定统一标准、下达统一量化指标以及通过检查、验收、评比搞变相达标升级活动的都必须停止。要认真清理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撤销脱离实际和形式主义的规定。
  六、坚决精简机构和人员。严禁超规定设置村干部,取消专职村民组长,村干部一律实行兼职,兼职不兼薪。村享受定额补贴报报酬人员仅限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改革后不再具有会计职能的原村会计除外)3人,定额补贴报酬标准不超过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其余《干部及误工人员只享受因公误工补贴报酬,全村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2/3,凡超过上述规定享受补贴报酬的人员,一律清理、清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