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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2/3以上农产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村民过半数或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决定向全体村民公示,然后报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定提取资金和安排用工。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十条 向农民筹资应在秋收以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但遇有紧急事项,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筹款的具体时限。向农民筹劳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农闲期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凡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要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资出劳。
  第十一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村民委员会应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十二条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和专业养殖活动的村内居民,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在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这部分人员也要参加村里的“一事一议”,承担筹资筹劳义务。所筹两项资金,分别用于村三项费用和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具体是否收、收多少、在什么范围内参加“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产和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给予减免。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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