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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号 2002年7月26日)


  为规范对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二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原则上应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生产经营、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环境卫生改善和防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公益事业,不得平调;对跨村、跨乡的大型集体公益事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讨论同意后,允许跨村、跨乡使用。
  第五条 村级集体的管理性支出,如村干部及误工人员报酬、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报刊费等不得纳入村级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各级政府或部门,不得向村级组织下达筹资筹劳指标,不得将村级所筹资金和劳务平调出村使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跨村、跨乡的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除外),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出资出劳。
  第七条 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2元,并不得固定收取;所筹劳务一般每个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日。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筹劳,根据“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最高每个劳动力每年用工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取消建勤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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