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整治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下旬至十一月下旬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交通秩序、从严处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改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的;
(四)自行车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五)骑自行车载人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车辆,对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自行车除外。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非机动车,对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收缴动力装置;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收缴动力装置并没收车辆。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过人行横道的;
(二)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走或兜售物品的;
四、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