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整治机动车行车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无牌证、假牌证、残旧机动车上路、货车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较多,尤其少数司机驾驶作风和技术问题较为突出,已严重妨碍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市公安局决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下旬至十一月下旬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交通秩序、从严处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二、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
(二)遇红灯亮时强行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
(三)驾驶无牌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机动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五千元罚款,其它机动车辆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车辆;
(四)驾驶使用伪造、转借、挪用机动车牌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机动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五千元罚款,其它机动车辆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车辆;
(五)驾驶经检验已达强制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辆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六)驾驶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辆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七)驾驶机动车辆载人,每超载一人,处二百元罚款;
(八)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货物20%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载货物20%至50%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载货物50%至100%的,处二千元罚款;超载货物100%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