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
(黑政办发[2002]38号 2002年7月26日)
为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界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培植财源积极性和确保乡镇政权建设、工作正常开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取消乡统筹费后,因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新增加的收入,原则上应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教育事业费纳入县级管理部分除外)。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两项支出纳入县级预算支出范围;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计划生育、优抚以及乡级道路修建等三项支出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
二、合理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县(市)要在科学界定乡镇政府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核定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应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应根据机构改革后重新核定的在编财政供养人口数量及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在收支基数的核定上,要有利于改革,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核定其上解基数;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核定其补助基数。收支基数确定后,属于乡镇范围内的增收,由乡镇财政支配;乡镇财政范围内的减收,也由乡镇财政自己负担。
三、扎实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大力减少不合理开支。各地市县乡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加快乡镇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严格清退超编人员,大力压缩编制内人员;积极开展并乡并校工作,精简压缩乡级管理人员;对教职工队伍中的富余人员予以分流或辞退。通过上述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口,节俭、压缩乡镇不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