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
分别纳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黑政办发[2002]38号 2002年7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对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经费、民兵训练费纳入县(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以及乡级道路建设开支纳入乡(镇)级财政预算管理(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县(市)、乡(镇)财政在安排预算支出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按核定的标准,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县(市)、乡(镇)财政收入情况,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教育支出、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民兵训练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其次要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优先安排,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纳入县(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时要按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综合预算,对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及预算外资金统筹考虑,一经确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挤占或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县(市)、乡(镇)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合理安排。
二、预算管理形式与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