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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纳税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对其应纳税款,确有能力缴纳,又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并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县以上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基本生产资料及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口粮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事业单位欠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各级征收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违反规定预收和提前强行征收税款等行为和问题,保证各项征管规定的正确执行,切实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征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一)调整处理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上的关系。地方财政机关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税款核定、纳税期限确定、减免税决定、税票管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和执行等权力必须由财政征收机关依法行使。乡镇政府要支持督促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和税款收缴工作,但不得代行财政征收机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执法权。通过调整理顺关系,明确执法权限,建立起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乡镇政府领导和组织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依法完善委托代征手续,并对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进行培训,对取得代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加强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提高农业税征收管理专业化、现代化水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入任务明显加重,征收难度加大,对税收执法的要求更高。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具有执法资格的农业税机构和高素质的农业税征收管理队伍,是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业税征管任务完成的迫切需要。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加快农业税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步伐。已经建立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分局)的要注意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农业税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要强化执法功能,充实稽查力量,完善稽查手段,加大稽查力度,确保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和广大农业税征管人员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征税。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实行依法治税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纪律教育与人员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运用计算机技术搞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促进征管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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