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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征收机关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的15日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当年应纳农业税税款及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七)纳税人因有特殊原因或者特殊困难,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征收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八)必须坚持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的原则。坚决杜绝不顾税源分布、是否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是否受灾、是否有农业特产收入而一律按田亩、人头或户数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严禁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两税重复征收。
  三、规范征收方式
  (一)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代金还是“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由县(市)政府自行确定。折征代金的地区,各级干部要加大农产品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如果出现卖粮难,大多数纳税人以代金方式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征收机关应当报请县(市)政府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也可以改变税款征收方式,以保证纳税人以实物方式履行纳税义务。对农民缴纳的税款粮,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接收,保证与征收机关及时结算税款。
  (二)农业特产税以征收现金为主,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征收实物,并应以当年、当地中等市场价格作价,合理结算税款。
  四、规范执法行为
  (一)必须把税法宣传作为执法的首要环节。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和执法过程中,首先要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法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既要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减轻农民负担,又要教育农民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既要让农民感受到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的减轻,也要让农民从长远的观点来正确认识减负与应承担义务的关系,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教育广大乡村干部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树立依法治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研究和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调整改革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努力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规范、文明、高效的轨道。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衣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征收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农村,了解实际情况,倾听群众的呼声,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法宣传工 作和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拥护支持改革,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自觉履行农业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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