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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02]38号 2002年7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程序和行为,严格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税源管理
  (一)征收机关应当对从事农业、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登记。纳税登记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个人或农村经营承包户户主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土地面积、地目类别、常年产量、特产品品种及收入;征收机关要求登记的其它内容。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应当向征收机关如实报告所要登记的内容。在所登记的土地面积、地目类别、生产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应报送增加或占用耕地、土地权属转移的批件、合同、协议书等。
  (三)征收机关应对纳税登记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申请变更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经纳税人认可签字(盖章),登记造册或录入微机,作为计税依据,并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依率计征税额。
  (四)当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地目类别和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征收机关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对计税基础作增加或核减的调整,并相应调整其依率计征税额。没有变化的,征收机关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的计税基础,以确保农民负担的长期稳定。
  (五)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要继续深化以“普查建档,据实征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改革,扎实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特产税税源台账(有条件的要录入微机),形成以户建卡、以村建账、以乡建档的税源控管体系。
  二、规范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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