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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查管理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号 2002年7月26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地市、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都向下一级派出了农村税费改革指导督查(巡视)组。为了便于检查各指导督查(巡视)组督促落实、检查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目标
  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政策,推动督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启动,保证改革工作稳妥进行,及时协助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全省的顺利实施。
  二、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督查组织机构情况。
  1.各地市、县(市)、乡(镇)是否按省委、省政府要求成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的人员是否到位,工作是否正常运转。
  (二)督查宣传培训情况。
  1.各地是否按省里的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板报、报告会、座谈会、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内容。
  2.各地是否按要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报道月活动,集中宣传报道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和各项政策,使这次改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各地是否按要求对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效果如何。
  (三)督查政策贯彻情况。
  1.是否按中央和省里的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仔细测算,认真制定本地区税费改革方案,并按时上报,适时实施。
  2.改革后的农民负担总体水平是否达到《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措施是否落实。
  3.农业税计税面积、常产核定得是否合理,关键要素是否张榜公布,农民是否认可,核定计税面积和确定常产的程序是否公开、公正、科学。
  4.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是否按省批的税率执行,农业特产税税率是否按省里的规定执行,有无重复征收问题。
  5.包括乡统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在内的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摊派是否取消。
  6.屠宰税是否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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