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
为了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减轻村级负担,保障村级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禁止向村集体摊派和强行征订各种报刊、书籍
村集体报刊、书籍征订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基层施加压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层层下达订购指标,并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村集体订阅报刊实行费用总额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报刊费标准,即每村每年用公款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更不得用抬款支付报刊费。
二、严格控制村级干部培训和参观考察
各种涉农收费培训必须报当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各部门面向农村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凡是要求村干部参加的,其学习、培训费用,均由举办单位解决,不得由村集体负担。村干部外出考察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讨论决定,需经县(市)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村集体不负担考察费用。
三、取消村级招待费
取消村级食堂。各级干部到村工作一般不得在村中就餐,确需用餐的,一律到农户家中吃派饭,餐费由用餐者交付,回原单位按标准报销。村干部不得从村集体开支招待费。乡村两级要对以前发生的村级招待费进行清理结算,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定额包干指标。
四、严禁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涉及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脱离村情民意定统一标准,下统一量化指标,搞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也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凡是涉及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无论是何种形式,都必须停下来。要认真清理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废除脱离实际和形式主义的规定,取消易于引起达标升级活动的工作考核内容。
五、切实精简各类检查评比活动
县(市)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精简和压缩面向农村的各类工作检查、验收、评比活动。确需组织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的,必须经县(市)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党委或政府审定。农忙季节不得组织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的单位承担,一律不得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六、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收费
各地、各涉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专门面向村集体和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或非法向村集体和农民收费,严禁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由收费部门直接到户办理,村级不得代扣代缴涉农收费。从严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补贴
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已经审批的农村教育集资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禁止向村集体和农民进行非法集资和摊派。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行摊派,更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垫付或抬款支付摊派款。坚决杜绝乱罚款和损害农民利益的各种优惠补贴。县、乡两级不得为了完成种养业任务和技术推广等工作,强迫命令和乱罚款,不得用罚一部分农民的费用优惠补贴另一部分农民。
八、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
随农业税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用于村干部及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实行村有、乡管、村用,由乡(镇)经管站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乡镇财政机构要确保农业税正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按比例同步入账,农业税附加要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村集体资金。村集体资金使用时要经乡(镇)经管站审核。要合理调整和优化村集体资金的支出结构,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保障运转。五保户供养费用原由乡(镇)负担的,仍维持不变。对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减少过多的困难村,县、乡(镇)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九、严格控制村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
每村享受定额补贴报酬人员仅限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改革后不再具有会计职能的原村会计除外)3人,其余村干部和因公误工人员享受因公误工补贴报酬,村干部定额补贴报酬标准,不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其他村干部和因工误工人员的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2/3。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派优秀干部带薪到村任职,并以此改善村级干部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取消专职村民组长,村干部实行交叉兼职。村组规模偏小的,可通过撤并村组办法减少干部人数。撤并村组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有关政策,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十、切实加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规定程序民主讨论决定,并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认真执行预决算、定项限额、定额包干制度,坚决禁止平调、挪用或挤占等错误做法。年终决算要向村民会议报告,并张榜公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严禁未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擅自进行村级筹资筹劳。对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强迫农民出资出劳的,农民有权拒绝。
十一、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要加强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要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要全面推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财务活动有参与、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监督情况。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和审计,认真履行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责。
十二、严肃查处加重村级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政府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村级负担状况,及时制止擅自增加村级负担行为,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清退财物,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加重村级负担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加重村级负担情况严重的地市、县(市)和省直部门,省委、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实行独立核算,坚持民主理财,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人员,负责村级账目的记载。财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明确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负责人的审核权、审批权,财务收支既要经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又要接受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
第五条 要逐步加大“村财乡管”工作力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在乡(镇)经管站设置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村级财务,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不具备条件的实行集体办公、总账控制、审计监督、经济公开的“四结合”管理办法,即村会计每月定期到乡(镇)经管站集体办公,乡(镇)建立控制总账,对村级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入账前的审计监督并加盖审计专用章,各村按审计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并向群众公开。乡(镇)经管站设专兼职总会计和总出纳,负责分村记载控制总账和现金存款日记账。
第六条 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每年由乡镇财政机构统一收取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经管站专户内存储,专项用于村干部及误工人员报酬、村办公费和五保户供养,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按照规定用途编制预算,报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后及时拨付到村。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
(三)机动地等发包及上交收入;
(四)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五)土地占用补偿费;
(六)扶贫救济款;
(七)上级下拨款;
(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属于本村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无特定支出项目的,应首先用于归还债务,对于高息抬款,高息部分一律取消,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各项资金支出必须遵守勤俭节约、为农民办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