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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六)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征收机关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的15日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当年应纳农业税税款及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七)纳税人因有特殊原因或者特殊困难,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征收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八)必须坚持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的原则。坚决杜绝不顾税源分布、是否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是否受灾、是否有农业特产收入而一律按田亩、人头或户数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严禁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两税重复征收。
  三、规范征收方式
  (一)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代金还是“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由县(市)政府自行确定。折征代金的地区,各级干部要加大农产品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如果出现卖粮难,大多数纳税人以代金方式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征收机关应当报请县(市)政府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也可以改变税款征收方式,以保证纳税人以实物方式履行纳税义务。对农民缴纳的税款粮,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接收,保证与征收机关及时结算税款。
  (二)农业特产税以征收现金为主,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征收实物,并应以当年、当地中等市场价格作价,合理结算税款。
  四、规范执法行为
  (一)必须把税法宣传作为执法的首要环节。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和执法过程中,首先要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法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既要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减轻农民负担,又要教育农民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既要让农民感受到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的减轻,也要让农民从长远的观点来正确认识减负与应承担义务的关系,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教育广大乡村干部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树立依法治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研究和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调整改革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努力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规范、文明、高效的轨道。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衣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征收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农村,了解实际情况,倾听群众的呼声,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和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拥护干支持改革,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自觉履行农业税纳税义务。
  (二)纳税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对其应纳税款,确有能力缴纳,又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并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县以上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基本生产资料及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口粮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事业单位欠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各级征收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违反规定预收和提前强行征收税款等行为和问题,保证各项征管规定的正确执行,切实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征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一)调整处理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上的关系。地方财政机关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税款核定、纳税期限确定、减免税决定、税票管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和执行等权力必须由财政征收机关依法行使。乡镇政府要支持督促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和税款收缴工作,但不得代行财政征收机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执法权。通过调整理顺关系,明确执法权限,建立起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乡镇政府领导和组织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依法完善委托代征手续,并对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进行培训,对取得代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加强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提高农业税征收管理专业化、现代化水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入任务明显加重,征收难度加大,对税收执法的要求更高。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具有执法资格的农业税机构和高素质的农业税征收管理队伍,是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业税征管任务完成的迫切需要。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加快农业税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步伐。已经建立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分局)的要注意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农业税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要强化执法功能,充实稽查力量,完善稽查手段,加大稽查力度,确保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和广大农业税征管人员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征税。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实行依法治税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纪律教育与人员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运用计算机技术搞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促进征管方式的转变。
  (三)广大农业税收工作者要秉公执法,文明办税:不得打、骂、威胁恫吓纳税人,不得勒、卡、刁难纳税人,不得接受纳税人的吃请、礼金和礼品;对纳税人的政策咨询要耐心热情地予以解答,不得拒绝农民来访、扯皮推诿;农业税收工作要切实做到“五公开”,即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开税款征收数额、公开减免税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违反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
        分别纳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对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经费、民兵训练费纳入县(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以及乡级道路建设开支纳入乡(镇)级财政预算管理(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县(市)、乡(镇)财政在安排预算支出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按核定的标准,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县(市)、乡(镇)财政收入情况,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教育支出、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民兵训练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其次要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优先安排,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纳入县(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时要按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综合预算,对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及预算外资金统筹考虑,一经确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挤占或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县(市)、乡(镇)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合理安排。
  二、预算管理形式与使用范围
  (一)乡村义务教育费,列入县(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教育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教师工资及乡村义务教育经常性经费。
  (二)民兵训练费,列入县(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期的补助支出。
  (三)优抚经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农村敬老院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的补助费、义务兵优待金及其它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和补助。
  (四)计划生育经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农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报酬等项支出。
  (五)乡级道路修建支出,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支出科目,主要用于乡镇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公益事业支出。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五项事业支出”纳入县(市)、乡(镇)两级预算管理后,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当年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及当年预算编制口径说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五项事业支出”预算,应按规定的标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可用财力,分别由县(市)、乡(镇)政府职能机构根据县(市)、乡(镇)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县(市)、乡(镇)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调减预算支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财政其它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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