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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3.开展专题调查。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具体指导,对遇到的实际问题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及时发现和总结试点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针对问题和矛盾,提出意见和建议。
  4.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信息相互沟通渠道,各地要随时向省报告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六)把好转移支付关。
  1.建立制度。根据财政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方案,制定下发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补助办法。
  2.开展调研。深入典型县(市)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搜集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要的各项数据。
  3.落实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开合理、公正透明,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等原则,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加强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税费改革。
  四、组织实施征收,完善相关配套改革阶段(9至12月份)
  (一)实施税收征收。
  1.发挥农业税征管部门作用,从夏收开始夏征,10月份开始秋征,全力抓好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缴工作,确保夏、秋两季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2.全面实施《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确保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收办法、征收执法主体和责任的统一规范。
  (二)实行依法治税。
  1.合理确定税负。在确定税负上,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2.接受群众监督。落实新的农业税任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办税,接受群众监督。
  3.强化服务意识。讲究工作方法,坚持“自觉纳税为主,强制征收为辅”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调动农民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4.对少数征税难点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加以解决,既要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又要注意保证社会稳定。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三)继续完善配套改革。
  深入进行各项配套改革,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穿插安排。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行政村和中小学校,要继续做好撤并工作。压缩村组干部人数,村组干部实行交叉任职,压缩村级支出。
  五、总结验收,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阶段(2003年1至2月份)
  (一)做好检查验收。
  1.制定验收方案。省税改办要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下发各地。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验收方案。
  2.全面检查验收。采取县(市、区)自查、地市互查、省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是否做到“三个确保”是检验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主要验收标准:(1)农民负担切实减轻了,达到了规定的减负标准;(2)于群关系改善了,大多数农民满意,上访事件明显减少,农村社会稳定;(3)征收行为规范了,农民纳税意识增强,基本完成了征收任务;(4)各项配套改革按要求实施了,收到了预期效果。
  3.汇报验收情况。各地市、县(市、区)、乡(镇)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上逐级报告检查验收情况。
  (二)进行全面总结。
  1.各地市对整个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2.省税改办最后形成全省总结材料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三)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具体办法和意见。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查管理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地市、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都向下一级派出了农村税费改革指导督查(巡视)组。为了便于检查各指导督查(巡视)组督促落实、检查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目标
  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政策,推动督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启动,保证改革工作稳妥进行,及时协助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全省的顺利实施。
  二、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督查组织机构情况。
  1.各地市、县(市)、乡(镇)是否按省委、省政府要求成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的人员是否到位,工作是否正常运转。
  (二)督查宣传培训情况。
  1.各地是否按省里的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板报、报告会、座谈会、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内容。
  2.各地是否按要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报道月活动,集中宣传报道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和各项政策,使这次改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各地是否按要求对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效果如何。
  (三)督查政策贯彻情况。
  1.是否按中央和省里的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仔细测算,认真制定本地区税费改革方案,并按时上报,适时实施。
  2.改革后的农民负担总体水平是否达到《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措施是否落实。
  3.农业税计税面积、常产核定得是否合理,关键要素是否张榜公布,农民是否认可,核定计税面积和确定常产的程序是否公开、公正、科学。
  4.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是否按省批的税率执行,农业特产税税率是否按省里的规定执行,有无重复征收问题。
  5.包括乡统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在内的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摊派是否取消。
  6.屠宰税是否取消。
  7.是否制定了3年内逐步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计划,当年应取消的是否取消,农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8.是否按核定的土地面积落实农业税计税面积和征收任务。
  9.改革后农业税附加是否按不超过20%的比例征收,是否全部用于村级支出。
  10.是否按新的事权合理调整县(市)、乡(镇)财政体制和支出结构,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是否重点用于保证乡级正常开支需要。
  11.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合理核定教师编制、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等项配套改革是否按省里的统一规定落实到位,是否具备进一步撤乡并村的条件。
  12.农村“一事一议”是否真正得到落实,有无具体操作办法。
  三、督查工作的主要形式
  指导督查(巡视)组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督查方法主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上而下”就是将中央和省里制定的有关政策监督落实到地市、县(市)、乡(镇)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户,协助当地认真开展农村税费改革伟大意义的宣传活动,督促当地政府按中央和省里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同时将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每个农户。
  “自下而上”就是走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深入乡村和农户,通过召开座谈会、核查有关账目、查看有关税费单据,了解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把了解的有关情况和相关问题反映到各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四、督查工作的时间要求
  督查巡视工作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底前,主要督查各地健全组织机构情况,同时检查各县(市、区)直部门和乡镇干部学习和领会中央文件和省里会议精神情况。督查各地方案的修订、有关数据的测算复核和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督查税费改革方案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阶段:7—8月,主要督查“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报道月”活动的开展情况。省批方案和主要数据的落实情况,包括: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税税率、附加率、常产、各项改革配套文件和实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9—12月,主要督查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同时及时反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阶段:2003年2月底前,主要督查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效果和总结工作。
  各指导督查(巡视)组应建立定期信息反馈制度,在各阶段工作结束5天内将本阶段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督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指导督查(巡视)组是代表省委、省政府和地、市、县、乡党委、政府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为保证督查组的工作质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好文件,全面做好督查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直接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是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各级党委、政府决定派出指导督查组,主要目的就是要指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因此,各督查(巡视)组成员首先应认真学习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吃透政策,弄懂精神。在此基础上,认真检查各地、市、县、乡、村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情况。对基层落实政策出现走样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改革工作不力的地市、县(市、区)、乡(镇)及村要加强指导,帮助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指导他们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二)相互配合,圆满完成督查任务。省委、省政府已对全省分8片派出了农村税费改革指导督查巡视组,同时,各市、县、乡也选派了一些工作人员组成了指导督查组,全省已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督查网络。为更好地发挥督查作用,各督查(巡视)组要加强联系,督查组内部的工作人员要相互配合,服从领导,共同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查人员要努力扩大督查面,保证省指导督查巡视组对县(市、区)督查面达到100%;地市指导督查组对乡(镇)督查面达到100%;县(市、区)、乡(镇)指导督查组对乡(镇)、村的督查面达到100%,使督查工作不留死角。
  (三)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各阶段的信息反馈工作。各指导督查(巡视)组在工作中,要注意搜集第一手材料,认真做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各阶段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和实情。将各个时期的有关情况定期上报,对各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同时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予以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坚持经常性的信息反馈制度。督查工作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和试点工作的具体进程开展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凡因督查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工作推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督查人员督查不力的责任。
  (四)发扬优良传统,严格执行督查工作纪律。各指导督查(巡视)组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第一线,采取与农民直接交流、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耐心帮助群众和基层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工作片面性和简单化,防止走过场。同时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督查工作纪律,外出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尽量不增加当地负担,切实做好督查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农业税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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