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
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3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分别纳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黑龙江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关于支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中撤乡并村及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
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中优化计划生育队伍的意见》等13个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6日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
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切实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保证这项改革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大体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构,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阶段(2002年4月底之前)
(一)健全组织机构,严把工作机制关。
1.健全领导小组。全省从上到下进一步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全责的工作体系。强化层层有组织、事事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制。省、地市、县(市)、乡(镇)的领导干部都要确定一个联系点,经常下去调查研究,用点上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2.完善充实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熟悉农村工作情况、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成立精干的税费改革工作专门办事机构,做好日常工作。地市、县(市)、乡(镇)税改办都要设立信访接待组,专门做接待群众来访、政策咨询、化解矛盾工作。
3.派出指导督查组。省委、省政府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干部组成指导督查巡视组,分8片赴13个地、市和67个县(市、区)开展指导督查巡视工作。各地市、县(市)、乡(镇)都要向下一级全面派出指导督查组。各级指导督查组下去前,必须进行集中培训。采取点面结合、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开展学习教育,严把思想认识关。
1.学习文件。在全省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市)直部门和乡(镇)、村干部范围内,进一步集中组织学习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领会精神,把握政策,指导实践。
2.统一思想。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把税改政策、方法内容向基层干部和群众讲清、讲透、讲全面,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3.制定计划。各地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做出工作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方案。
二、培训干部、修订方案、复核数据阶段(5至6月份)
(一)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把好干部培训关。
1.加强干部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各级指导督查人员的培训,学习文件、讲解业务、统一口径、统一要求。做到层层开展培训、工作人员人人接受培训,增强政策观念,自觉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
2.加强干部思想教育。教育干部按政策办事,防止政策执行走样,坚决杜绝因违背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上访事件发生,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搞好方案及配套文件修订,严把审核审批关。
1.修订方案。各县(市)要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及《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在调查研究和测算复核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符合当地情况、可操作性强的本地实施方案。对意识到的问题,都能拿出解决办法,把问题解决在改革实施之前。确保方案符合政策、符合实际、符合要求、科学合理。上报时要由党政一把手签字。
2.严格审核。各地市要对所属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和主要数据把好第一道关,严格审核。各地市、县(市、区)要对所属各县(市、区)、乡(镇)确定的常产进行审核平衡,防止相邻县(市、区)、乡(镇)之间常产相差过大。经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实施方案和主要数据以及地市总体实施方案和汇总主要数据,必须由党政一把手签字,并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抄报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查把关。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税改办)要依据中央有关政策把好方案审查关,严格按照农民负担明显减轻,达到规定的减负标准,计税土地面积、常产符合实际、农民认可,停征各种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一事一议”实行上限控制等五条标准进行审查把关。
(三)开展调查和测算复核,严把数据质量关。
1.开展调研。深入基层和农户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农业税费征收管理、农业发展和乡镇机构及村级组织运转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2.测算复核。按省税改办制发的《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主要数据呈报(审批)表》的要求,对农作物常产、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农民减负幅度等数据,在去年统计、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复核,要逐级复核到乡镇、村及农户,对计税土地面积、常产等主要计税要素要张榜公布,做到统计数据真实,口径统一,填报及时,审查严格,领导签字。省税改办对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减负幅度等主要数据要审查汇总,呈省政府审批。
三、开展宣传教育,并把税收任务落实到户阶段(7至8月份)
(一)把好宣传教育关。
1.开展“七个一”活动。(1)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报道月活动;(2)印发致全省农民群众一封公开信;(3)编写一本《农村税费改革通俗读本》,免费发放到农户;(4)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上一堂税费改革专题党课;(5)作一次宣讲报告并录制录像带,利用农村信息网络进行宣传;(6)印发一篇农村税费改革公告;(7)编发一本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汇编。
2.扩大覆盖面。各县(市)、乡(镇)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内容、政策和目的,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形成全方位覆盖,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农民反映问题的渠道,把政策交给基层、交给群众,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把好确定计税面积关。
1.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在测算复核工作基础上,将经过逐级审定的计税土地面积落实到村、到户。要解决“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的问题。
2.结果透明。对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张榜公布,并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
3.科学管理。分村按户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台账,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三)把好确定常产关。
1.确定常产。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间各种农作物折算主粮后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据实核定;1998年遭受百年不遇特大洪涝灾害的特重灾乡(镇)、村,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以1997年前5年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据实核定。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计税常产上限,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和办法,过高的常产要坚决调下来,将最终确定的常产落实到户。
2.结果公开。对确定的常产,反复征求农户意见,张榜公布,达到群众认可。
(四)把好各项收费关。
1.清理各项不合理收费。清理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以及各项达标升级活动摊派到农民头上的负担。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内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违背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集资等违法项目一律取消,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2.制定相关办法。制定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办法,各地要坚决予以贯彻执行。
3.严格审批。省直有关部门要对保留的少量涉农行政收费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整顿,报省政府审批。对合法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标准,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监督机制。(1)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2)建立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3)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把好改革实施关。
1.全面启动。各地市、县(市、区)实施方案批复到位后,要立即将方案落实到乡(镇),乡(镇)必须在8月底以前将各项农业税收指标分解落实到村、到户。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
2.抓好稳定工作。注意新税制实施后的规范征收和社会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