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构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信贷登记咨询、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稽查、质量认证等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联合征集。经过加工整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和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中小企业名单。对严重失信的中小企业实行联网传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制裁失信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一)各级政府应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本地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金融业务。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多渠道扩充资本金规模,并根据财力可能增加地方财政的资金投入。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增加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和再贴现,切实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发挥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导作用。
(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好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鼓励政策,促进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规模,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份额占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1/3以上。积极建议中央银行适当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建立健全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益激励机制,充分运用对中小企业的利率浮动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各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开展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服务。一是适当放宽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抵押资产的范围,在利用房产、土地、有价证券做抵押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采用企业无形资产、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土地发包权、人工林地等多种抵押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二是适当下放基层行的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抵押手续和审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放贷效率。允许基层银行按照吸纳存款的一定比例安排信贷资金,对能够提供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由基层行和网点直接审批发放;三是修订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针对大企业制定的银行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各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统一的中小企业信贷等级评价标准;四是积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信贷品种,保证优强中小企业能够得到一定额度的授信。在票据贴现、开具保函、信用证结算等方面享受与大企业同样的待遇。特别要加大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经营的中小企业的资金投放力度;五是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知识和申请贷款业务的辅导和指导,及时向中小企业通报贷款的相关政策和供求信息。
(四)提高金融中介服务水平。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中介、信用管理、信用征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黑政发[2001]8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简化收费手续,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