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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善
 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3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2日

       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 2002年7月3日)

  为切实解决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拓宽融资渠道,改进金融服务,改善信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通过宣传、培训、典型推动等方式,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意识。依法监督中小企业健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做假帐。强化中小企业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杜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守合同,自觉抵制恶意违约行为。
  (二)加大力度整肃不良信用行为。通过规范中小企业的开户行为,严格基本账户结算制度,引导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银企之间的信息沟通,防止多头建户造成的信息失真;要配合金融部门加强对改制企业金融债权的监管,建立逃废债务企业的“黑名单”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三)制定中小企业信用基本制度。经贸、工商、财政、银行、公安、海关、税务、证券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尽快制定符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基本制度,对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界定、奖励和惩处,信用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信用信息的获取、管理和披露,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置、监管等进行有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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