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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
 客运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39号 2002年5月21日)


  城市出租车是服务市民的重要交通工具,出租车行业是城市的窗口行业,也是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志。切实减轻出租车司机和行业负担,依法加强管理,对推动出租车行业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十分重要。近日,省政府召集武汉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减少武汉市出租车管理证照和收费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证照及其相关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出租车管理证照由原来的20个减并为6个。具体为:
  1、驾驶证。记分卡并入驾驶证。
  2、行驶证。
  3、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将原出租车驾驶员培训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客运驾驶员上岗证合并为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4、道路运输证。将原出租车营运证、公路规费缴讫证、道路运输证合并为道路运输证。
  5、车辆检验合格证。将原机动车季检、半年检记录卡、机动车(年度)检验合格证、车辆尾气检测卡、计价器计量检定登记本合并为车辆检验合格证,其中,出租车安全检验(含尾气检测)半年人工检验一次、年度上机动车检测线检验一次,里程计价表每年检定一次。此证由公安部门制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照上记载里程计价表检验情况。
  6、保险证。由保险部门按规定办理。
  除上述所列证照外,其他相关证照一律取消。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出租车驾驶员依法完税后,由税务部门无偿提供完税证明。
  二、对武汉市出租车证照及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大幅度压减。对出租汽车统一制发的证照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今后,除国家有法规政策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增加新的证照和收费项目。
  三、上述规定于2002年6月1日起在武汉市实行,具体实施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武汉市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简化办事程序,统一并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为出租车司机和行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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