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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五、依法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26、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规范市场行为,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照章纳税。对无照经营、投机诈骗、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27、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加强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意识,确保安全生产;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受教育、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不得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无故延长劳动时间。增强环保意识,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义务。
  28、重视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紧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建立党的组织,引导他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在职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活动,创新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29、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及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个协、私协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加入工商联和个协、私协,但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入会、交缴会员费。
  30、加强和完善对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统计口径,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省委、省政府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问题,在2002年7月1日前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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