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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15、把发展民营经济与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搞好民营经济小区建设规划,建立产业基地和示范园区,引导民营经济相对集中、连片发展,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16、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民营经济的特点,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进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方法,进一步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品种,在坚持信贷条件、保证信贷质量的同时,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允许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和用房产、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
  17、加快建立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由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对于政府资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部门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依法鼓励扶持各级工商联组织和私协、个协设立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机构。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18、对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创造条件,争取股票到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业绩突出的民营科技企业到创业板上市。
  19、加强财税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对有一定规模、实力和贡献的民营企业,各地财政可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国税机关设立的发票窗口代开,要简化发票代开手续,保证正常经营。同时,对那些实行税收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要规范管理办法,做到民主、公开、合理,缴税申报方式可自行选择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委托代理申报。对享受出口创汇退税政策的民营企业,要及时足额退税。
  20、尽快将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解除其后顾之忧。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使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工作人员、复转军人从事民营经济的,其档案交由劳动保障中介机构代理保管,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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