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行业和商品,都允许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凡是允许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都要向民营经济放开。
4、大力鼓励民间投资创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公民个人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取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
5、放宽冠省名企业和企业集团登记设立的条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须经投资各方约定。
6、简化前置审批。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置前置审批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审批条件,承诺办事时限。设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或实行“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完成”的关联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7、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积极从事民营经济。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在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8、鼓励各类人才从事民营经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人员离岗分流,创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民营企业就业,与原单位脱钩,一次性发给本人5—8年基本工资。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停薪留职到民营企业工作,3年后可离职留在民营企业工作,也可回原机关工作。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自愿从事民营经济,2年内申请重新安置的,军转安置部门应予安置。对到民营企业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各类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其原有待遇;民营企业中符合专家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按程序申报专家评选。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或调入和应聘到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经市州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其在民营企业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向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化、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