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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鄂发[2002]9号 2002年6月9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促进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社会需要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应该看到,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低,发展速度不够快,企业规模小,科技和管理水平低,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与先进省份相比差距较大。主要原因还是旧体制影响较深,思想解放不够,发展环境不宽松,政策落实不力。全省上下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消除种种疑虑和思想障碍,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加快湖北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就业的战略举措,坚持“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不动摇,放胆发展、放手发展、放开发展,全面开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2、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合力。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领导干部与重点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要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不够的实际状况,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大胆创新,闯出自己的路子来。及时总结民营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支持其发展。大张旗鼓宣传、表彰先进民营企业、先进民营企业家、先进个体户典型,把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劳动者列入省级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范围:对政治合格、对社会贡献大、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民营企业家,可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工商联、个协、私协理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给予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发展民营经济光荣,发展民营经济有功的共识,营造有利于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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