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职工总数×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企业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九条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计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条 企业破产、解散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补贴;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的职工必须同时缴满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