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对自身的土地权利、责任、义务模糊,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突出,影响了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产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为基础,依法界定土地产权关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程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年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全面铺开。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三、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确权工作要以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基础,不能随意变更已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二)凡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中未突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的,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突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限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