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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于2002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8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由本省举办的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推进高等教育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支持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高等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具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之间和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互派访问学者、互聘教师,并进行教学、科研、技术转让与开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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