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保部门的尾气检测费由45元降为15元,每年检测1次,与交警部门的机动车辆年检结合进行。环境专业技术服务的尾气检测,由车主单位和个人自愿选择,不得与年检和办证相结合。
3、取消广播电视部门的机动车交通信息台服务费。
4、交警部门的驾驶员考试费由每证900元降为600元;机动车改装改型审批费由每台次400元降为100元;道路清障施救费,取消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按基价的1.4倍和2倍计征的规定,即:摩托车拖车费每台次50元;小汽车拖车费每台次基价2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10元,小汽车吊车费每台次250元;大汽车拖车费每台次基价250元,每增加1公里(吨)加收10元,大汽车吊车费每台次基价300元,每增加1公里(吨)加收10元。
5、出租车计价器由每台2000元降为1200元。
三、对各地各部门各类收费(含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1、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
2、凡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无条件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继续收取。
3、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收费中,凡擅自扩大了收费范围和提高了收费标准的,一律改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
4、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咨询、评估、认证的,由企业自愿选择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规定范围内由双方商定,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5、具有行政(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不准利用行政(行业)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指定使用产品、强制接受服务。确需使用指定产品的,其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6、保险费(属于强制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除外)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由接受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选择,严禁与办证年检等行政审批事项相联系,严禁对未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有明显的自愿选择服务提示。
7、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优化经济环境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该取消的取消,该降标的降标,该规范的规范,有关清理规范情况应于8月底以前向省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