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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
 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
 (湘政发[200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及从业者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建设项目和涉及汽车及驾驶员的收费进行专项整治,并对各地各部门其他各类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有关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整治。
  1、取消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建设费。
  2、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对已实行“三通一平”和未损坏原地表的建设项目,及非人工水土保持设施不收费。
  3、人防部门的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对职工已全部进入低保的单位免征,职工只发放基本工资的单位减征50%,单位内部有人防工程的可在全额缴纳的人防工程维护费中申请返回25%。
  4、建设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房屋改造或重建项目不收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只对超过部分收费;房屋权属登记费,由按房屋现值收费改为按每套或每宗房产收费,标准由按房屋现值的0.15%改为每套或每宗80元;白蚁预防费转为事业性收费。
  5、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具体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涉及汽车及驾驶员的有关收费进行整治。
  1、交通部门对汽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和交警部门对汽车的安全性能检测合并。交通部门管理的汽车检测站所整体移交给交警部门管理,交警部门负责全省汽车检测站所的行业管理。保留交警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费,按服务性收费管理,车工可自愿选择汽车检测站所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交警部门不得指定,凡检测合格的交警部门均应办理年检手续。安全性能检测包括安全性能检测和原综合性能检测的所有项目,检测费标准由每台次100元降为70元:检测次数:新车上户的第一年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从第二年起安全性能检测出租车(的士、中巴)每年4次,其它营运客车每年2次,营运货车和非营运车辆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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