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法定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的,附加条件或要求给予好处才落实的;
(六)以各种名义长期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财产的;
(七)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要求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和其他服务的。
第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收费、处罚行为之一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范围、提高收费或罚没标准,延长收费期限的;
(四)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六)违反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的规定罚款的;
(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八)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九)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以及重复收费,重复罚没的。
以上第(九)项比照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六条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有偿服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的;
(二)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三)将应当由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检验等有偿服务变成强制性有偿服务的。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关于控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检查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或不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检查的;
(二)同一行政机关在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一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