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划转接收
1. 资格初审
交通部门提供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档案材料。各省辖市国税局、交通局和人事局组成资格初审小组对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以确认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离退休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经历。
(1)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查
此类人员的档案中应有《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过渡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须经省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盖章),以及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
(2)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审查
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材料中应有《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须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盖章),《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备案表》,学历学籍材料、转正定级表、职务级别工资等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其档案中必须有入伍审批表、军队转业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政府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及列入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材料。
“以工代干”人员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中必须有经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等材料。
冻结令之前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公务员,其档案材料的审查要求同上。
(3)对离退休人员的审查
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中必须有《干部(工人)履历表》、《离(退)休审批表》、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确认其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情况和工作年限等。
2. 材料上报
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材料齐全、初审通过的人员填写《国家公务员(或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或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汇总表》(附表一至四,均为一式三份),经市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盖章后,连同个人档案一并上报“省工作办公室”。
3. 确定划转接收人员
“省工作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划转接收人员的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备案。
4. 公示
“省工作办公室”将批准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名单在所在地进行公示。
5. 划转接收
对公示后审查无误的人员,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接收手续。
(二)事业干部和职工的考试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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