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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全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冻结令之后按照省人事厅审批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
  (3)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系统内部干部调整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公务员。
  2. 划转接收离退休人员的范围
  (1)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在册人员;
  (2)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方法
  对交通部门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1. 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的事业编制干部(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和职工(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为事业编制的干部;
  (3)冻结令之后因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事业编制领导干部。
  2. 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方法
  (1)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现有人员80%的比例由国税局系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人员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国税局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的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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