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全省车辆
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02号 2002年9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人事厅《江苏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人事厅 2002年9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财政部、中央编办及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
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要求,全省成立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我省车辆购置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吴经起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国税局张敬群副局长、省交通厅周世忠副厅长担任,省人事厅王凤祥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各市可以比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与实施。
二、划转接收、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的范围和方法
1. 划转接收车购税稽征岗位公务员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现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