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要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相当的土地给失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其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全部发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全部用于原村组人员生产生活安置。对按照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三、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加强征用土地批准后的补偿安置管理
执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是搞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的责任人。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内容要符合《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要求。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公告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保补偿安置办法切实可行,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安置费用,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
四、积极研究采用多种途径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要积极开展征用土地制度改革研究和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征地制度。继续抓好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南京、苏州两市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市可选择征用土地较多、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进行试点。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各地要总结推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成功做法,积极研究分别采用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补偿安置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