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
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苏政发[2002]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努力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证了国家建设用地需要。但一些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由此引发群众上访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征用各类建设用地时,必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管理工作应当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对外开放和经济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尤为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
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法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依法制定征用土地方案,是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各地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用土地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不同地类的年产值标准,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人均耕地面积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各地制定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征用土地安置的农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农转非”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负责。征用土地方案上报后,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严格依法审查。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难以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对征地已依法批准,但没有按批准文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要限期纠正。对弄虚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销原批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