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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十个一批”行动精神,切实加强对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订为:“化工、药监、卫生、商业、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工作。”
  二、第五条修订为:“对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批量使用实行定点和登记制度;对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实行运输许可证制度。
  生产、经营、批量使用、运输易制毒化学物品,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外,还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申领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经营、批量使用登记证和运输许可证。”
  三、第六条修订为:“生产、经营、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学物品登记证按以下规定核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应作出准予办理登记或不准予办理登记的决定,对不准予登记的应讲明理由。
  (一)生产(包括加工、合成,下同)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由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二)经营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经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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