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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与本辖区内的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代征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
  第十条 纳税人与住户订立装修合同或口头协议后,在进场开工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并据实填写《重庆市承建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并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进行工程申报: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临时施工队凭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的税收保证金。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一般应凭《登记审核表》及税收完税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开建安发票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开具。对代征业务量大、票证管理制度健全的代征单位,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也可由代征单位填开建安发票。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项税款的代征工作。代征税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严禁以其他凭证代替“税收完税证”。代征单位应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领取税收完税证(加盖征税专用章)和建安发票(加盖发票查验章)。
  代征单位要按规定填开和保管税收票证和收据。不得收税不开税收完税证;不得涂改、分联填写税收完税证;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全套保存,不得撕毁;丢失税票的,代征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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