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渝府发[2002]76号 2002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房屋装修行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是指个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装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征收。
第六条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普通住房每平方米按4元—8元标准征收,复式房(含跃层式、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米按6元—12元标准征收;
(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个人普通住房每平方米按2元—5元标准征收,复式房(含跃层式、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米按3元—7元标准征收。
(三)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按上述税额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真实的,以装修双方结算的价款(包括装修工程中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综合征收率
(二)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按合同所定价款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