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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单位:元

┌───────┬─────┬─────┬─────┬─────┬─────┐
│    类型 │     │     │     │     │     │
│   每平方米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四类地区 │ 五类地区 │
│   核定税额 │     │     │     │     │     │
│用途     │     │     │     │     │     │
├───────┼─────┼─────┼─────┼─────┼─────┤
│ 经营     │6.00-10.00│4.50-8.00 │2.60-5.00 │ 1.40-2.60│ 0.80-1.50│
├───────┼─────┼─────┼─────┼─────┼─────┤
│ 生产     │2.50-4.50 │1.80-3.00 │1.20-2.50 │0.80-1.50 │ 0.50-1.00│
├───────┼─────┼─────┼─────┼─────┼─────┤
│ 写字间    │2.00-3.50 │1.70-3.00 │1.20-2.50 │0.90-2.00 │0.70-1.50 │
├───────┼─────┼─────┼─────┼─────┼─────┤
│ 仓库     │ 1.00-2.00│ 0.80-1.50│0.60-1.20 │0.40-1.00 │ 0.30-0.60│
├───────┼─────┼─────┼─────┼─────┼─────┤
│ 住宅     │1.00-2.00 │0.70-1.50 │0.60-1.20 │0.50-1.00 │0.40-1.00 │
└───────┴─────┴─────┴─────┴─────┴─────┘

附表2:


                              单位:元

┌───────┬─────┬─────┬─────┬─────┬─────┐
│    类型 │     │     │     │     │     │
│   每平方米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四类地区 │ 五类地区 │
│   核定税额 │     │     │     │     │     │
│用途     │     │     │     │     │     │
├───────┼─────┼─────┼─────┼─────┼─────┤
│ 经营     │ 1.50-3.00│1.10-2.00 │ 0.85-1.50│0.60-1.00 │0.35-0.60 │
├───────┼─────┼─────┼─────┼─────┼─────┤
│ 生产     │1.00-2.00 │0.80-1.50 │0.60-1.00 │0.40-0.80 │0.20-0.40 │
├───────┼─────┼─────┼─────┼─────┼─────┤
│ 写字间    │0.50-1.00 │0.40-1.00 │0.30-0.60 │0.25-0.50 │ 0.20-0.40│
├───────┼─────┼─────┼─────┼─────┼─────┤
│ 仓库     │0.35-0.70 │0.30-0.60 │ 0.25-0.50│0.20-0.40 │0.10-0.20 │
├───────┼─────┼─────┼─────┼─────┼─────┤
│ 住宅     │0.40-0.80 │0.35-0.70 │ 0.30-0.60│ 0.25-0.50│0.20-0.40 │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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