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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税收票据的领发结报,税款清缴,税款和报表的汇总统计,代征资料的存档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都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税款、票据的安全。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7.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征收。
  第五条 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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