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普通住房每平方米按4元—8元标准征收,复式房(含跃层式、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米按6元—12元标准征收;
(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个人普通住房每平方米按2元—5元标准征收,复式房(含跃层式、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米按3元—7元标准征收。
(三)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按上述税额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真实的,以装修双方结算的价款(包括装修工程中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综合征收率
(二)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按合同所定价款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八条 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与本辖区内的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代征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
第十条 纳税人与住户订立装修合同或口头协议后,在进场开工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并据实填写《重庆市承建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并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进行工程申报: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临时施工队凭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