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部分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
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2]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拟定的《
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73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房屋装修行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是指个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装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