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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
  11、竞买
  在公告的挂牌启始之日将地块信息及竞买人(号牌)的竞价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示。挂牌期限,竞买人可以调整竞价。在挂牌期内,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由土地整理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组织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12、文件移交
  在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挂牌文件和挂牌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转让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由转让方和转受让方共同提出);
  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
  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
  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转让文件进行初审,具备转让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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