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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11、开标
  成立评标小组,并由评标小组对标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12、评标、定标
  评标小组对投标人和标书进行综合审查,推荐中标人。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市国土房管局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退还其他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4、文件移交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5、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中标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出让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4)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5)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6)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1)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2)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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